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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申請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
此前資政知識產權曾撰文分享了關于申請中分案申請的知識,其中提及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的申請人相同,分案申請的發明人應當是原申請的發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。
那申請人和發明人到底是什么呢?有區別嗎?
申請人和發明人有什么區別
什么是發明人?
發明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。因此發明人必須是個人,不得是單位或集體。發明人可以是多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,只要滿足要求的就能作為發明人。發明人的順序按照貢獻的大小依次進行排序。但是,寫成“某某公司”、“某某課題主”是不允許的。
當然了,發明人也應該用真實姓名,如果是本國人采用的名字即可。而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名字。
如果是外國發明人中文譯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縮寫字母,姓和名之間用圓點分開,圓點置于中間位置。
那有人就問:
如果我為了保護隱私,雖然我參與了研發,但我不想把名字公開可以嗎?
資政知識產權的回答是:
當然可以!
在申請的時候可以向知識產權局請求不公布的姓名。即在請求書“發明人”一欄所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后面注明“不公布姓名”。
公開以后,不公布姓名的發明人就不會顯示,只會出現“其他發明人請求不公開姓名”的字樣。
什么是申請人?
申請人顧名思義就是申請的人,申請人申請的經過國知局審查后被授予權后即被稱為權人。
申請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,可以是本國的也可以是外國的,可以是單個也可以是多個。
如果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,在申請的時候應當填寫其名稱或者姓名、地址、郵政編碼、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件號碼。申請人是個人名字的要求和發明人相同。
如果申請人是外國人、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,應當填寫其姓名或者名稱、國籍或者注冊的或者地區。
那有人就問:
如果我在工作中做出了發明創造,其申請人是個人還是歸屬于單位呢?
這就需要看這項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,如果是職務發明,申請的權利是屬于單位的;非職務發明,申請的權利屬于發明人的。
以上這些就是申請中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基本知識介紹。